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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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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3-16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地質學會、中國地質礦産經濟學會: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深入推進實施“三深一土”國土資源科技創新戰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号),組織修訂了《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文件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8号)同時廢止。

2018年3月14日

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弘揚科學精神,營造科學氛圍,激勵自主創新,深入推進實施“三深一土”國土資源科技創新戰略,依據《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設立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地質學會、中國地質礦産經濟學會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簡稱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獎勵在國土資源科技創新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二)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堅持公開公正、擇優選定和鼓勵自主創新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對獲獎成果頒發證書,鼓勵各單位給予成果完成人适當物質獎勵。

(三)設立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和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建立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依照本辦法,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國土資源部

(四)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獲獎人數和獲獎單位數實行限額。設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一、二等獎獲獎數不超過推薦成果數的40%,且不超過70項。其中,一等獎獲獎成果應具備競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條件,每年評選控制在10項左右,且不超過推薦成果數的10%。

(五)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是國土資源部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基礎,國土資源部将從曆年一等獎獲獎成果中擇優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六)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授予土地調查與評價、土地規劃與利用、地質調查與評價、礦産資源勘查與保護利用、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基礎研究、應用技術開發、國土資源管理等方面取得理論、技術、方法創新,獲得廣泛應用,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

(七)本辦法适用于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

二、推薦

(八)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面向全社會,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單位或專家,推薦符合獎勵範圍的成果,不受理自薦。推薦單位或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推薦單位:

1.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地質學會和中國地質礦産經濟學會;2.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3.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

推薦專家: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前三名完成人,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可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範圍内進行推薦,同年度候選成果完成人不能作為推薦專家;2.推薦專家3人可以聯合推薦1項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候選成果,應确定1人作為責任專家,由其牽頭負責,且與推薦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推薦專家不應超過1人。

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地質學會和中國地質礦産經濟學會推薦名額不限;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實行限額推薦;推薦專家每年度隻能推薦1項成果。

(九)推薦成果應征得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同意,提交推薦書和附件材料。推薦書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實、可靠。凡存在争議的成果,不得推薦。

推薦方應承擔推薦、異議答複等責任,推薦單位應建立規範的推薦遴選機制。

(十)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重大成果,原則上應按整體成果推薦。單獨推薦重大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時,需征得重大成果牽頭完成單位及第一完成人書面同意;再推薦該重大成果時,應扣除已獲獎的部分成果。

推薦成果的完成單位和個人,應在成果研制、開發、生産、應用和推廣中貢獻顯著,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和協調作用。成果完成人當年度隻能有1項成果被推薦。

(十一)推薦成果的應用時間不低于兩年。成果完成時間從技術評價(指評價、評審或驗收及有關法定的審批文件等)完成之日算起。

推薦成果在當年的1月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十二)被推薦但未獲獎或經批準同意退出本年度評審的成果,如再次推薦的,須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獲得國家或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再推薦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

三、評審組織

(十三)獎勵委員會由國土資源部科技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和中國土地學會、中國地質學會和中國地質礦産經濟學會秘書長組成。主任由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專家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擔任。

國土資源部科技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國土資源部聘任,以國土資源相關領域院士,入選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土資源高層次創新型領軍人才計劃的專家,國家科學技術獎、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為主,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委員會每3年換屆一次,每屆聘任委員100位左右,每屆調整委員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四)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1.終審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

2.仲裁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出現的争議;

3.為國土資源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十五)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負責評審活動組織、服務等事務性工作,國土資源部負責業務指導。

(十六)根據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獎勵範圍成立若幹專業評審組,組長和副組長由獎勵委員會委員擔任。根據當年的推薦成果具體情況,從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随機抽取專業評審組成員,報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專業評審組成員每年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動态調整。

專業評審組主要職責是:

1.負責評審本專業評審組的成果,提出評審意見和獎勵等級的建議;2.對有争議的推薦成果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獎勵委員會裁定;3.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專業組評審結果。

四、評審

(十七)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按照“兩會三審”制評審産生。“兩會”指專業評審組評審會和獎勵委員會終審會。“三審”指專業評審組初審、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獎勵委員會終審。

(十八)推薦材料經辦公室形式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評審。

(十九)專業評審組初審,采用網絡評審方式,按專家打分高低形成成果排序,前80%(含80%)的成果通過初審,進入會議評審。

(二十)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打分、投票方式産生評審結果。一等獎成果須經到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獎成果須經到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評審結果經公示後,提交獎勵委員會終審。

(二十一)獎勵委員會終審,根據進入終審成果的學科領域,每年動态抽取三分之一左右獎勵委員會委員參加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終審。原則上同一委員不能連續兩年參加終審。

終審按照答辯、打分、投票表決的方式産生一等獎終審結果,一等獎成果須經到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照專業評審組介紹評審情況、投票表決的方式産生二等獎終審結果,二等獎成果須經到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二十二)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推薦專家、成果完成人、或與成果完成人有直接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五、公示

(二十三)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對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對公示内容有異議的,可直接向辦公室提出。超過公示期限提出異議,或對成果的評定等級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二十四)推薦單位拟推薦的成果,應在推薦單位和完成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推薦專家拟推薦的成果應在完成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通過形式審查的推薦成果、專業評審組初審結果、專業評審組會議評審結果應公示5個工作日;獎勵委員會終審結果應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後無異議的成果方可參與推薦或評審。

(二十五)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必須由法人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十六)涉及成果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異議問題,由辦公室商推薦方處理,處理結果報獎勵委員會備案。

涉及成果實質性問題(指推薦書填寫内容與事實不符)的異議,由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獎勵委員會裁定。

(二十七)對成果的評定等級提出異議的,一律不予受理。對在規定時間内未完成異議處理的成果,本年度暫不授獎。

(二十八)評審過程中,要求退出本年度評獎的成果,須由成果推薦方以書面方式向辦公室提出,經批準同意方可退出。

六、授獎

(二十九)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三十)對獲獎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頒發證書。

(三十一)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從事國土資源研究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榮譽,獲獎證書不作為确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七、罰則

(三十二)發現單位或個人幹擾正常評獎活動的,将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推薦或被推薦資格三年,對其相應通過評審的成果取消授獎資格。

(三十三)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的,由獎勵委員會批準後撤銷獎勵,記錄不良信譽。

(三十四)推薦方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協助被推薦單位和人員騙取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記錄不良信譽。

(三十五)獎勵委員會的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相關工作人員參加評審時,應對推薦成果的關鍵技術和評審會議情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關情況,違反者撤銷其參加評審資格并記錄不良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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