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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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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 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0〕3号)
發布時間:2020-06-15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月1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産業園區用地管理,提高産業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我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産業園區,是指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中,整體或部分劃出一定面積的土地,進行集中開發建設的工業集中區。

第三條 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經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認定的A、B類産業園區的用地管理,适用本辦法。

經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确認的C類産業園區以及其他工業集中區用地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産業園區四至範圍須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體為邊界。産業園區可采取“一園多區”模式,區塊數一般不超過3塊。産業園區四至範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産業園區各類評價、考核、監管的範圍應包含備案的四至範圍。

第五條 産業園區建設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态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及産業政策。各類産業園區用地應按照用地集約、布局集中、産業集聚的原則,科學規劃布局各類土地,以産業用地為主。産業園區内辦公、居住、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統一規劃、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第六條 在各類産業園區推行區域評估,統一組織開展壓覆重要礦産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等評估評價,區域内建設項目可共享評估成果。

第七條 入園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産業政策、供地政策及園區産業定位。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必須安排在各類産業園區四至範圍内;因資源、環境、地質、安全等選址有特殊要求,經項目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論證核實,可安排在産業園區四至範圍之外。

第八條 在各産業園區探索實施新增工業項目“标準地”出讓制度,建立工業項目“标準地”指導性建設用地控制指标體系,明确使用土地标準、規劃設計方案、履約标準、違約責任等,建立“标準地”供後履約監管體系。

第九條 各産業園區新引進、改建、擴建工業項目的固定資産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建設用地控制指标标準;工業企業内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不超過7%;工業企業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産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超過20%。

未達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減項目用地。

第十條 積極落實産業用地政策,除商品住宅和商業服務業等産業外,鼓勵采取租賃、先租賃後出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産業用地;鼓勵彈性年期出讓産業用地,合理設定産業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産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入園項目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建設用地控制指标規定方可單獨供地;有條件的産業園區應建立單獨供地項目準入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用地面積50畝(不含代征面積)以下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設。對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50畝(不含代征面積)的建設項目,确需分期建設的,應按照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分期建設情況,預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設,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後,方可辦理後期用地手續。項目分期建設預留用地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鼓勵各産業園區集中建設多層标準廠房。标準廠房建設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層廠房建設,除機械、裝備制造及資源加工等産業有特殊要求之外,一般要求兩層以上,建築密度不低于28%、容積率達到0.8以上。在不改變原主要功能、不增加生活配套建築的前提下,可适當放寬建設條件,如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等。

标準廠房不得用于居住、非生産性服務業等非産業用途。在滿足規劃、安全、消防、環保等條件且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園區内工業标準廠房可以分割辦理不動産登記。

第十四條 入園項目的開工期限應為交地之日起3個月内,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在簽訂入園項目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時,要明确項目建設開竣工期限。因園區規劃調整等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的,項目竣工日期可相應順延。

第十五條 在簽訂入園項目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時,要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要求,明确項目固定資産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綠地率和企業内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等建設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園區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一)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工業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經批準的原工業用地範圍内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标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安全、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現有制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的方式,增加服務型制造業設施和經營場所。增加的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原總建築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增收土地有償使用費,但不得分割。

(三)在符合規劃宗地分割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在取得合法産權後,按幢、層等固定界限,以能獨立使用的不動産為基本單元分割,用于引進相關産業鍊⏭➰夥伴的産業項目。

(四)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産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台等國家➿⚽✨➿的新産業、新業态建設項目的,經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不得擅自改變産業園區内的工業用地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依法批準改變為科研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除外),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因規劃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由市、縣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人仍需要建設工業項目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置換相應的工業用地,置換土地應符合相關建設用地控制指标标準。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供後聯合監管機制,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各産業園區管理機構加強入園項目日常監管,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開展土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

對發現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違約用地行為,各産業園區管理機構要及時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整改,及時将有關情況反饋給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将其違法、違規、違約行為記入土地使用權人誠信檔案,适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健全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産業園區土地利用情況清查,落實國家級、自治區級開發區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專項評價制度,将自治區A、B類産業園區納入評價範圍。

在自然資源“一張圖”與基礎地理信息深度融合基礎上,構建産業園區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數據信息監測平台,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無人機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對産業園區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分析預警,不斷提升評價技術水平。

産業園區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結果是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适時向社會公布,納入對各類産業園區考核内容。

第二十條 鼓勵産業園區升級、擴區。申請升級的産業園區,其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結果須在全區同類型開發區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請擴區的産業園區,其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評價中的土地供應率指标須達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須達到70%以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1〕59号)同時廢止。

相關信息:《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産業園區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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