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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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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1-02-07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區各地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開展征地管理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産生活,有效保障建設用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夠規範、征地監管工作不力、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補償安置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侵害了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征地管理工作,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推廣我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功經驗,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助力我區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範圍和規模,穩步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土地征收範圍和規模,嚴禁擅自擴大征地範圍。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内,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實施征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标準應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标準。

穩步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二、嚴格規範征地工作程序

(一)批準啟動征地前期工作。經市、縣人民政府認定符合征收條件并批準啟動征地前期工作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将拟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安排等事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範圍内,以盡可能有利于社會公衆知曉的方式進行土地征收預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和安置。

(二)開展征地前期工作。

1.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工作,要進行實地測量,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對拟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進行共同調查核實等,據實填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基本情況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不配合調查核實的,其被征收土地的情況以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調查結果為準。

2.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人民政府在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時,同步組織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提出高風險、中風險或低風險的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征地工作機構作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評估。牽頭單位會同當地政法、司法、信訪、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相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評估小組,對評估報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聯合審查論證。審查論證後的評估報告及論證意見需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征地,并抄送本級黨委政法委、信訪部門備案。

評估結果為高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缺乏可靠防範措施及處置預案将中風險化解為低風險的,不得批準征地;評估結果為低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有可靠防範措施及處置預案将中風險化解為低風險的,可以批準征地,但在批複文件中要提出加強防範、化解風險的工作要求。

3.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自然資源、财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拟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标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内容。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範圍内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的部門和時限、禁止事項、異議反饋渠道、申請聽證的事項等内容。

4.組織聽證。征收範圍内超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提出聽證申請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聽證。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聽證情況,依法依規決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需修改完善的,應及時公布修改完善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辦理補償登記。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期限内,持不動産權屬證書或權利證明材料到指定部門辦理補償登記。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情況以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補償内容為準。

6.簽訂補償協議。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社會保障、安置等内容簽訂協議,确認被征收土地調查情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調查情況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基本情況等。對個别确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在報批土地征收手續時,應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以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組織對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足額預存征地補償有關費用。

(三)征收申請及審批階段。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人民政府及時組織相關材料逐級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手續。

(四)征地批後實施階段。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

三、完善征地工作相關措施

(一)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全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标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補償标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其征地補償參照當地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标準執行。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依法獲得批準的土地征收但尚未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按照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2020年1月1日後依法獲得批準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标準按最新公布實施的全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标準執行。

(二)規範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征地批後實施時,項目所在市、縣要按照土地征收公告以及已确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規定時間内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并在供地前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到賬憑證,按規定辦理供地手續。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納入村務公開,接受監督,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三)拓寬被征地農民安置渠道。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可采取留地安置、就業安置、農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征收城市規劃區内的農村集體土地,可将因征地而失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積極創造條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相應的工作崗位信息和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工作措施,依法拟定征地補償标準,嚴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征地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被征地農民安置、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等各項征地工作的監管,确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實現依法征地、陽光征地、和諧征地。妥善處理征地糾紛和曆史遺留問題,杜絕黑惡勢力破壞征地實施,防止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涉嫌違法違規征地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要求,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公開征地信息,同時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

(四)加強法律政策宣傳引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宣傳工作,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解讀,及時總結征地工作經驗,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曝光違法違規征地典型案例,營造良好的征地工作輿論氛圍。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信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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