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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标交易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08 發布者: 浏覽次數:

桂自然資發〔2022〕18号

各市、縣自然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桂自然資發〔2021〕78号),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标交易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2年3月1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标交易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指标交易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1〕78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内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項目複墾産生的規劃規模指标(以下簡稱“規模指标”)交易,适用本細則。曆史遺留工礦廢棄地複墾利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礦山生态修複項目産生的規模指标交易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規模指标交易,是指将已納入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标庫(以下簡稱“規模指标庫”)并符合出讓條件的規模指标通過交易平台以公開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單位和成交價,實現規模指标有償出讓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出讓方,是指提供出讓規模指标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本細則所稱競買方,是指參與挂牌出讓競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本細則所稱受讓方,是指通過有償方式取得規模指标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條規模指标交易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自治區規模指标交易平台以公開挂牌方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自治區規模指标的流轉基準指導價為10萬元/畝,一次性購買規模指标3000畝以上的,經出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可适當下調交易價格,下調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區交易平均價格的10%;政策試行首年,交易平均價格參照指導價執行。

第五條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全區規模指标交易的管理及監督檢查。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建立規模指标交易平台,負責按程序組織開展規模指标交易,拟制交易所需相關文書。

 

第二章 規模指标交易要求和程序

第六條規模指标的供應、需求信息須通過交易平台發布。

第七條出讓方拟進行規模指标交易的,應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模指标交易申請書;

(二)設區市自然資源局審核意見書;

(三)複墾項目驗收确認文件;

(四)出讓規模指标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的承諾函;

(五)屬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需提供政府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交易中心收到交易申請材料後2個工作日内對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查。經審查材料齊全的,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内拟定交易公告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和相關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和相關單位在5個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交易的審核意見,同時在規模指标庫中凍結出讓方拟出讓的規模指标,交易期間該規模指标不能使用或進入其他交易程序。

拟出讓規模指标經審核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組織交易,退回申請材料。

第九條拟出讓規模指标材料通過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審核後,2個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交易中心網站公開發布出讓信息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讓方名稱;

(二)出讓規模指标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面積、地理位置等;

(三)競買方的資格條件;

(四)交易的時間、地點;

(五)出讓規模指标起始價、加價幅度以及是否設置底價,挂牌程序、報價規則等;

(六)交易價款的繳納和處置;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條交易公告發布後,除因交易的規模指标存在争議、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等)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對公告内容進行修改,不得中止或終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修改的,交易中心應當按公告發布程序在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挂牌交易開始時間少于5個工作日的,挂牌交易開始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一條意向競買方應在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競買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規模指标競買申請書;

(二)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非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還須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屬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委托的,提供同級政府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申請競買前,意向競買方應當詳細閱讀交易文件。意向競買方對交易文件和出讓規模指标現狀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書前提出。競買申請書一經提交,即視為其對出讓規模指标現狀及交易文件無異議。

第十三條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競買方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現場出具報名回執。意向競買方經審查符合競買條件的,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建設用地複墾項目規模指标挂牌出讓競買資格确認書》,并憑競買資格确認書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競買活動。

第十四條以公開挂牌方式出讓規模指标的,挂牌期不少于2個工作日。

挂牌出讓規模指标設有底價的,挂牌期間由出讓方将記錄底價的密封函于挂牌截止前一個小時内送達交易中心。

第十五條競買方在交易公告挂牌時間内,根據交易公告規定的報價要求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交易中心确認有效報價後,更新挂牌價。

第十六條挂牌期限屆滿,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規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無人報價的,挂牌不成交,終止本批次規模指标的出讓活動;

(二)隻有一方報價的,以挂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競得方。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不得低于底價,否則挂牌不成交。

第十七條不少于兩方報價的,在規定的挂牌期限屆滿後宣布進入競價程序,同意競價的競買方進入競價程序,并按報價規則(由交易中心制訂印發)進行報價。競價程序結束,按下列規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競價程序中有競買方進行有效報價的,以當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受讓方;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不得低于底價,否則挂牌不成交。

(二)競價程序中無人報價的,以挂牌截止時最高有效報價為最終報價,最終報價者為受讓方。設有底價的,最終報價不得低于底價,否則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條交易公告報名時間内無符合條件單位報名或挂牌時間内無有效報價的,本次交易不成交,終止交易程序。未成交批次的規模指标可于首次确定不成交之日起2個月内,在不改變出讓面積及出讓起始價的前提下,由原出讓方申請重新挂牌出讓;未申請重新挂牌出讓的,解除規模指标凍結,該批次規模指标可繼續使用。需提前解除指标凍結的,由原出讓方提出書面申請解除。

拟申請重新挂牌出讓的,原出讓方應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規模指标交易申請書,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請書後2個工作日内公開發布出讓公告信息。

第十九條規模指标成交後,交易中心公布成交結果,當場簽訂《建設用地複墾項目規模指标交易成交确認書》(以下簡稱“确認書”)。

第二十條簽訂确認書後,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交易結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内容應包括:

(一)受讓方名稱;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競得規模指标的簡要情況;

(四)規模指标成交價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

(五)對公示内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六)應當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條公示無異議的,交易中心于3個工作日内組織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規模指标交易合同,合同應載明:交易時間、交易方式、成交價款、指标面積、交易價款繳納方式及時間、違約責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條交易中心應對每一批次規模指标交易材料按規定建立檔案,在每年年終後移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檔案室。檔案内容應包括:規模指标交易主體基本信息、規模指标基本情況、交易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的相關記載以及交易過程産生的各類文書等。

第二十三條交易成功的規模指标實行台賬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及成交情況在規模指标庫中核算認定。

 

第三章 交易價款的繳納及交易經費

第二十四條規模指标交易完成後,受讓方按交易合同的約定60天内将交易價款按時足額撥付到出讓方指定的非稅收入财政專戶,憑交易合同和足額繳款憑證申請使用指标。

第二十五條交易中心開展規模指标交易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财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章 交易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出讓規模指标的縣級人民政府對規模指标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規模指标交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出讓方和競買方參加規模指标交易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合同簽訂後,交易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責任,失信方一年内限制再次參與規模指标交易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及争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結果無效:

(一)參加規模指标交易活動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成交的;

(二)參加規模指标交易活動惡意串通,操縱規模指标交易活動的;

(三)規模指标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利用職權騙取成交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應在挂牌起始時間前和挂牌期間中止、終止挂牌活動,待問題解決後依法定程序恢複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終止挂牌活動的;

(二)因相關政策、規劃條件等發生變化,對規模指标有重大影響的;

(三)應當依法中止或終止挂牌出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規模指标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有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取消其交易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出讓方因弄虛作假等原因導緻成交後的規模指标無法使用的,解除交易合同,出讓方按合同約定退還交易價款。退還交易價款期間,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暫停該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安排及建設用地報批等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間,自治區、自然資源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點擊下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複墾規劃規模指标交易細則(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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