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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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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126号)
發布時間:2018-10-11 發布者: 浏覽次數: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0月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号)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内采取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的方式供應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租賃,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市、縣人民政府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本辦法所稱先租賃後出讓,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市、縣人民政府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先行租賃給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後,申請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彈性年期出讓,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市、縣人民政府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内,根據産業政策、企業生命周期和産業發展趨勢,合理确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并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鼓勵采取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

第四條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的園區管理機構拟訂供應方案,明确拟供應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供應方式、租金、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供地時間等。

供應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的園區管理機構配合做好用地考核、承諾履約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為供應的工業項目用地出具規劃設計條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五條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應在市、縣公共資源平台公開交易,鼓勵實行網上交易。

第六條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法定最高年限50年。

工業用地租賃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工業用地先租賃後出讓的,租賃和出讓年限合計不得超過國家法定最高出讓年限50年。

 

第二章工業用地租賃

第七條工業用地租賃應依法采取招标、拍賣或挂牌方式。招标、拍賣或挂牌程序參照《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号)執行。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拟租賃工業用地租金進行評估,經集體決策,合理确定租金标準。

工業用地租金标準應與當地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平均價格相均衡,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标準。

工業用地租賃期滿,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請延期的,可按原租賃時點評估補繳延長年期的土地租金。

第九條土地使用者取得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内容應當包括租賃方、承租方、租賃宗地的位置、範圍、界址、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土地租金标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條件、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範本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印發。

第十條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租金支付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于1年。

土地租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全額上繳财政。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将用地性質标注為租賃土地。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在付清第一期租金後,持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完稅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租賃)。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者可憑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租賃工業用地的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可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随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土地使用者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後,土地使用者與第三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租賃合同。第三人可持變更後的租賃合同、相關稅費繳納證明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可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給第三人,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仍由土地使用者持有,土地使用者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出租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将租賃土地上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随之抵押,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隻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

第四章工業用地先租賃後出讓

第十七條工業用地使用權租賃期間,工業項目建成投産後,在符合相關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的園區管理機構,共同對租賃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示。

評估結果公示無異議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轉為出讓條件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租賃轉為出讓的工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并經集體決策後确定最終出讓價格,評估時點采用原租賃起始時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在簽訂出讓合同後,應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

租期未滿,已支付剩餘租賃期限的租金自動轉為土地出讓金。

出讓價款繳納可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出讓價款的,土地使用者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二十一條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全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持原不動産權證書、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五章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

第二十二條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應依法采取招标、拍賣或者挂牌方式。招标、拍賣或者挂牌程序按照《招标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号)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拟彈性出讓工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經集體決策合理确定出讓起始價。起始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按年期折算的價格标準。

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延期的,彈性出讓總年期不超過50年的,可按原出讓時點評估補繳延長年期的土地出讓金。

出讓價款繳納可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出讓價款的,土地使用者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六章使用年期屆滿

第二十四條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不動産登記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産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第二十七條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不動産登記證書,并依照規定辦理不動産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第七章履約監管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将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供應的工業用地納入土地市場動态監測與監管系統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跟蹤服務和監管,記錄供應地塊的基本情況、供地後投資建設情況、成交價款收繳情況、租賃轉出讓情況、期滿續期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如改變為經營性房地産開發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收回土地使用權,以招标拍賣挂牌方式重新公開供應土地。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土地。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金額、期限和方式足額支付租金或者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或者出讓金的,應支付相應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催交後仍不支付租金或者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可要求土地使用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信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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